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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分公司设立

       申请条件

 

  设立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来源:低碳工业网 阅读量:8318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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