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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清算人成员名单。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来源:低碳工业网 阅读量:7459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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