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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大企业培育行动计划鼓励企业产值上规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过程

为细化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对标提升转型发展行动方案》(宁党办[2018]75号),我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18-2022年)》(宁工信运行发[2018]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18-2022年)》培育措施中规定“鼓励企业产值上规模。在财政专项预算控制总额内,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入库企业,分别给予地区和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为此我厅研究起草了《自治区大企业培育行动计划鼓励企业产值上规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逐条进行了修改完善。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律师建议修改完善。在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政策要点

(一)资金支持对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产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和50亿元的工业企业,以及该企业所在地级市工信部门。

(二)资金奖励标准。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方式予以奖励。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工业企业和该企业所在地级市工信部门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专项资金用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奖励给地级市工信部门的专项资金用于推动辖区内工业企业产值上规模、增量上台阶、兼并重组、拓展市场、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和项目建设。

三、组织实施

根据统计局提供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产值,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确定确定奖励企业和该企业所在地级市工信部门。

附件:《自治区大企业培育行动计划鼓励企业产值上规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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