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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经信委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和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机构名称: 宁夏自治区经信委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和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项目要求: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提供增信、分担损失代偿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在风险补偿金增信作用下,向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宁夏行政区域内,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宁夏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贷款支持情况进行拨付。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管理,委托国有企业作为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托管资金。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实行统筹控制、自愿申报、风险分担、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融资规模:

       第八条  自治区经信委按协议约定委托托管机构向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1:10的比例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发展。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采取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期限暂定为2年。到期后,企业贷款本金未发生逾期的,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收回本金和利息,归还财政;发生逾期的,由自治区经信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风险补偿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归属风险补偿金专户,可用于支付托管机构管理费用,依据自治区经信委每年对托管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年50万元。

       第十条  自治区经信委通过公开招募方式确定合作银行,先期向每家合作银行存放一定额度风险补偿金。自治区经信委每季度对合作银行的工业企业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考核,当符合条件的贷款余额超过风险补偿金10倍时,按超出额度的10%进行配比。对未达到贷款发放约定比例的银行,根据实际发放的贷款同比例进行调减。对于按基准利率发放的贷款可适当提高比例配比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十一条  鼓励合作银行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允许合作银行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企业贷款利率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企业与合作银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对上浮超出基准利率20%(含)以内的利息,且按期归还本息的贷款,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第十二条  利息补贴实行后补助方式,依据企业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及自治区经信委审核结果据实核拨。对提供担保、保证保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相关办法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效率,实质性地降低贷款门槛。除开展抵押、担保等传统贷款方式外,可组合运用保证保险、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创新性贷款方式。


融资流程: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记录,无银行贷款违约记录;

       (三)申报项目贷款的企业,要有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按有关规定,需要办理节能、土地、规划、环评、安评等手续的,要提供相应材料;

       (四)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请,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开区经发局推荐上报,自治区经信委审核后向合作银行推荐;

       (二)合作银行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等监管要求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对企业每笔贷款的申请应有明确回应;

       (三)企业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单户企业原则上贷款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补偿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信委指导托管机构做好风险补偿金的日常跟踪管理,确保风险补偿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责任由政府、合作银行按照3:7的比例共同承担,且政府风险责任以存入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为上限。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企业贷款本金发生逾期时,合作银行应积极催收,催收无果可按司法程序提请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可申请风险补偿金代偿。风险补偿金代偿额以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的应支付贷款本息按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持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向托管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托管机构根据代偿申请,提出代偿意见,报自治区经信委审核后,并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划转代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当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代偿金额超过存入该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的30%时,暂停该银行新增工业企业贷款发放。已报备的贷款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代偿后,银行应继续履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回的资金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按各自分担比例返还至银行和托管机构在该行开设的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在追偿程序履行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对形成呆账的按程序核销,并向托管机构报送相关核销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作银行追偿无果且按程序核销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金已代偿部分作为该笔不良贷款的最终补偿,托管机构将相关凭证报自治区经信委审核,经财政厅同意后从风险补偿金中予以核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经信委报送上月合作银行贷款发放情况,作为考核及贷款备案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对风险补偿金管理和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作为继续安排风险补偿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取消其合作资格。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有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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