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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信厅(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厅(局)、住建厅(委、局)、水利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商务厅(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经国务院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循环发展引领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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