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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暂行办法》要求,现开始2018年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申报工作。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分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和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两类,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

1.宁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且已申报、享受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

1.宁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无重大违法失信行;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且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3.企业属于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内企业,并且2017年研发费用投入额(以加计扣除基数为准)占企业销售收入达到3%及以上。

二、补助标准

1.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按照税务部门开展加计扣除时确定的企业2017年研发费用总额,一般企业最高按10%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最高15%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2.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3.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

4.财政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山区九县区(西吉、隆德、泾源、彭阳、原州、海原、同心、盐池、红寺堡)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

1.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

3.企业2017年实际研发投入金额证明材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封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

如相关税务机关已对研发费加计扣除开展后续核实工作,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后续核实工作中的相关税务事项文书复印件。

(二)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

1.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

3.企业2017、2016年两年实际研发投入金额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201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封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

加盖企业公章的2017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封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

如相关税务机关已对研发费加计扣除开展后续核实工作,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后续核实工作中的相关税务事项文书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1.市、县(区)、园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税部门通知本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2份(自治区科技厅、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各留档1份)提交至纳税所在市、县(区)、园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3.市、县(区)、园区管委会科技部门会同同级税务、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审核,制定本地区补助清单,并联合行文将补助清单与相应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自治区政务大厅科技厅窗口(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

四、申报时间

各市、县(区)及银川经开区、宁东基地于2018年8月17日前将补助清单及申报材料报至自治区政务大厅科技厅窗口,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李光耀,申利忠 0951-5032564,5026942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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