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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全区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县(区)民政局,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范围

凡在2018年6月30日以前经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各市、县(区)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 年检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人员和机构变更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工作情况;

(六)对外交流和开展活动情况;

(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 需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1、 年检单位需提供2018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

2、 一年未参加年检且已列入异常名录单位需提供2018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和2017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年检合格后移出异常名录;

3、 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且已列入异常名录单位需提供2018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和2016、2017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年检合格后移出异常名录;

4、 其他列入异常名录、被要求整改和申请保留单位年检参照第二、三款执行,申请保留单位还需提供保留申请和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二)财务报告

1、 年检单位需提供上年年底银行对账单(无财务报表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财务状况说明);

2、 一年未参加年检且已列入异常名录单位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原因说明,上年年底银行对账单(无财务报表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财务状况说明);

3、 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且已列入异常名录单位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原因说明及“现法人任期单位审计报告”。

4、 其他纳入异常名录、被要求整改和申请保留单位年检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四)2018年度工作总结和2019年工作安排。

四、 时间、地点及程序

参检社会组织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到自治区政务中心民政厅窗口参加年检。

(一)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年检通知后,请登录宁夏民政网(www.nxmca.gov.cn/xzzx/)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根据《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内容进行自查。

(二)各全区性社会组织于4月30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审查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参加年检,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基金会年检要求到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年检。

(三)各社会团体要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报告书》(一式三份)和登记证书副本等资料按时参加年检,逾期不予受理。年检期间,民政厅将随时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实地年检。

(四)登记管理机关将年检结论于7月底前在宁夏社会组织网上进行公告。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五、 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分为“合格”“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公民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四)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五)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七)社会团体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且未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擅自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九)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该社会组织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十五)未按照相关要求设立党组织的。无党员社会组织应向上级党组织申请选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

六、 具体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年检作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强化民政部门监管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二)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报告书》要求填写内容,按时上报各种年检材料,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监督。

(三)民政厅将对各市、县(区)民政局年检、换证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公告,并将年检总结报送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四)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中关于“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3年免检,4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免检,3A级的社会组织1年免检”的规定,经自治区民政厅授予3A级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相应的免检,但须在免检期限内上报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并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五)为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监督力度,在年检期间自治区民政厅将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年检报告书

 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2月26日


来源:http://www.nxmca.gov.cn/c/2019-02-28/495202.html 阅读量:883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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