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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分公司注销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申请材料

 

  分公司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来源:低碳工业网 阅读量:8321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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