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001-V02:用户使用的热能,可包括或不包括电能
| 方法学名称: | 用户使用的热能,可包括或不包括电能 |
| 适用环境: | 自愿减排方法学 |
| 编号: | CMS-001-V02 |
| 版本号: | 第二版 |
| 项目类别: | |
| 适用性: | 一、技术方法 1、本方法学涵盖替代化石燃料产热供给用户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包括利用太阳能加热水和烘干、太阳能灶、利用可再生生物质能和其他替代化石燃料的供热技术。 二、适用条件 2、生物质热电联产也在此类范畴之内。本方法学的“联产”即为在同一过程中既有热能的产出,也有电能的产出。而热和电在不同的单元过程分产的项目活动(如热能来自于锅炉,而电能来自于沼气燃气机组)不在联产的范畴之内。 3.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减排量可通过以下活动产生: a)向电网供电; b)电能和/或热能(蒸汽或热)被原地消耗掉,或供给其他设施; c)a)和b)的组合。 4. 项目的总装机或额定产热能力不能超过45MW2(热电联产项目活动的适用限制见第6段)。 5. 对于同时使用可再生燃料和化石燃料的产热系统,其整体装机产热容量不得超过45MW3。 6. 对于生物质热电联产,有以下三种装机上的限制: a)如果项目的减排量包括电和热部分,则项目的总装机容量(包括电和热)不能超过45MW。为便于计算装机容量,设定电能转化为热能的比例为1:3(即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电力装机15MW的上限等同于设备或工厂热力装机的45MW的上限); b)如果热电联产项目的减排量仅来自于产热部分(即发电部分不产生减排量),则项目的总产热能力不能超过45MW; c)如果热电联产项目的减排量仅来自于发电部分(即产热部分不产生减排量),则项目的总发电能力不能超过15MW。 7. 上述关于装机容量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设施。如果可再生能源项目新增加可再生能源机组,则新增的总的装机容量需符合以上第4-6段的规定,且新增机组与现有机组物理上可区分。 8.在原有设施基础上改造成可再生能源的项目也适用于此类范畴。 9.对于新建设施和相较于基准线情形涉及扩容的项目活动,如果遵从“小规模方法学一般性指南”的相关要求,也可适用于此类范畴。 10.如果项目用到固体成型生物质燃料(例如块状成型燃料),必须证明此燃料由单一的可再生生物质制成,且在燃料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排放和泄漏,均要在计算项目减排量时考虑在内。 11.当项目参与方与固体成型生物质燃料生产商为不同实体时,项目参与方应与固体成型生物质燃料生产商通过合同上的约束保证项目参与方能够监测到项目所使用的固体成型生物质燃料的原料来源,以便计算在燃料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排放。该合同还应确保不会出现减排量的重复计算。 12.如果项目产生的电量和/或蒸汽/热量输送给第三方(即另一个设施或者项目边界内的其他设施),则能量供应方必须和使用方签订合同,以确保减排量不会被重复计算。 13.如果项目利用沼气发电或产热,并独立运用本方法学,即不使用小规模方法学中的第III类,则项目运营过程中增加的任何排放量(例如厌氧消化池的物理泄漏,不充分燃烧造成的排放等)都应计算在项目排放或泄漏里。 14.通过燃烧木炭的生物质能源项目,仅当木炭为以下可再生生物质制成时,可以适用于此类范畴:a)装备有甲烷回收和销毁设备的炉窑生产的木炭,或;b)如果生产木炭的炉窑无甲烷回收和销毁设备,生产木炭产生的甲烷排放应考虑在内,这些排放可根据方法学AMS-III.K计算。此外,排放因子也可选择业内评估文献或注册项目设计文件中较为保守的值,只要证明这些参数具有可比性,例如生物质来源,生物质特性如水分、碳含量、炉窑类型、运行条件如环境温度等。 15.对于农村户用沼气打包项目,由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能源办提供项目涉及所有沼气池户主农民名单,由农村能源办负责核实,并代表农民与项目业主签订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协议委托项目业主申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明确减排量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农村能源办与当地银行签署协议,保证在收到减排量转让收入后,通过银行将农民应得的收入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账户。农民获得的收入比例应高于减排量转让收入50%,项目业主获得的收入比例不高于40%,各地农村能源办开展上述工作的相关费用从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中支出,比例不高于10%。 |
| 减排原理: | 一、项目边界 1.项目边界的空间范围包括: a)项目现场所有发电和/或产热厂,不论它们是由生物质燃料、化石燃料还是以上二者的混合燃料驱动; b)项目所在电网内所有联网电厂; c)所有使用项目产生的能源的工业、商业或民用设施以及项目影响到的设施或流程。 d)对于使用固体成型生物质燃料(如块状成型燃料)的项目而言,项目边界还包括生物质废弃物加工厂,除非所有的相关排放都算作泄漏;
e)如果生物质运输距离超过200公里,则运输路线也要包括在项目边界内;除非所有相关排放量算作泄漏;
f)如果项目利用沼气发电或产热,并独立运用本方法学而非小规模方法学中的第III类,则利用厌氧消化产生沼气的站点也计在项目边界内。
二、基准线排放
自备电厂发电部分的基准线排放可由以下公式计算:
BEcaptelec,y= (EGcaptelec,PJ,y/ηBL,captiveplant)* EFBL,FF,CO2
BEcaptelec,y=第y年项目活动发电的基准线排放(tCO2)
EGcaptelec,PJ,y=第y年项目活动的发电量(MWh)
EFBL,FF,CO2=基准线电厂使用化石燃料的CO2排放因子,取地方或国家公布的数值,或IPCC缺省值(tCO2/MWh)
ηBL,captiveplant=在没有本项目活动的情形下,化石燃料电厂的效率
三.泄漏
1.如果所使用的设施来自项目边界以外,需要考虑泄漏。
2. 如果生物质废弃物的收集/加工/运输在项目边界外,由于收集/加工/运输15至项
目现场所产生的 CO2排放,应被认为是项目的泄漏。
四、减排量
减排量计算如下:
ERy=BEy-PEy-LEy
ERy=第y年减排量(吨CO2e/年)
BEy=第y年基准线排放量(吨CO2/年)
PEy=第y年项目排放量(吨CO2/年)
LEy=第y年泄漏排放量(吨CO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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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参数: | 1.设 备 / 系统持续运行 2.EFCO2 ::第y年电网的CO2排放因子 3.EFCO2,i :化石燃料i的CO2排放因子 4.发电/供电量 5.热空气量 6.蒸汽量 7.第y年项目的净供热量 8.第y年项目消耗化石燃料i 的量 9.BBiomass,y :第y年项目生物质燃料的净消耗量 10.生物质燃料的含水量 11.T:温度 12.P:压力 13.NCVi,y :化石燃料i 的净热值
14.NCVk:生物质燃料k的净热值 16.WMain,CH4 ::汽中CH4的平均质量含量 17.MS,y :第y年的蒸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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